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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委高中生侮辱他人或被开除学籍_[新闻news]

发布时间:2021-06-02 16:20:26 阅读: 来源:电子线厂家

2月6日,北京市教委发布新版《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奖励和处分办法》。从2月26日起,对于高中生有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他人造成严重伤害或影响恶劣的将予以开除学籍处分,学生对处分结果有异议可向学校、教委申诉。

修订后的《办法》包括“总则”“学生奖励”“学生处分”“学生申诉”和“附则”五部分,共三十一条,北京晨报记者对比1991年旧版《办法》发现新增内容共11条。其中,最大亮点有三处,分别为在“奖励”部分删除“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具体表述;在“处分”部分特别明确了开除学籍的适用对象和适用情形;新增“学生申诉”环节。

“奖励”部分

鼓励各区和学校创新奖项

在“奖励”部分,《办法》规定对德、智、体、美方面综合表现突出或某方面表现突出,以及诸方面或某方面有显著进步的学生或集体,可以对其本人或集体进行奖励,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或学生档案。同时,鼓励各区和学校积极探索科学、多元的学生评价机制,丰富学生奖励的类型、方式,搭建学生成长进步的平台,使学生在各个方面的优秀表现都能得到鼓励。

市教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对比旧版《办法》,此次修订的文件删除了关于“金帆奖”“银帆奖”和“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奖励和学生集体奖励条件和办法的具体描述,这些奖项还保留,但文件仅对学生奖励做出原则性指导,倡导各区和学校积极探索科学、多元的学生评价机制,丰富奖励方式。

声音

鼓励学生个性化多元发展

对此,北京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语文教师、紫禁杯优秀班主任何杰认为,不再具体规定奖项名称,只是赋予相关部门设置奖项的权利,意在留给各区和学校更多弹性空间。但明确指出“使学生在各个方面的优秀表现都能得到鼓励”,这就突出尊重差异、鼓励学生个性化多元发展的精神,使学生在不同方面的优点都有可能得到肯定。

“处分”部分

高中生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在“处分”部分,新版《办法》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确实犯有严重错误,出现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或者违反《中小学生守则》《北京市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酌情给予不同处分。同时,针对不同学段给予不同程度的处分层级: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对高中阶段的学生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对八周岁以下的学生一般不予处分,可以给予口头批评教育,帮助改正错误。

市教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是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对学生处分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同时考虑到各区和学校差异,留给各区和学校更多的弹性空间,没有一一列举各种奖励和处分的具体适用情形,仅对最严重的处分开除学籍做出比较具体的限定。高中学生出现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在省级及以上考试中,由他人代替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严重作弊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他人造成严重伤害或影响恶劣的等6种情况将被处以开除学籍处分。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讨论决定。其中涉及开除学籍的处分,应当报学校所在区教委备案。其他处分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提出,报学校领导同意。

声音

赋予学校自由裁量权

对此,北京教科院督导评价中心副主任、研究员张瑞海表示,《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享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对于何种情形、适用何种纪律处分,《办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而是授权各区教委特别是学校根据《办法》制定实施细则。也就是说,《办法》赋予学校行使对学生奖励和处分的自由裁量权。这种自由裁量权是基于中小学学校的职能和特殊性而获得的,是学校自治的一种重要体现。

何杰告诉北京晨报记者,在“处分”部分中,最突出的变化是扩大了高中阶段可以开除学籍的行为种类,将严重作弊、校园欺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九种严重不良行为等行为纳入了可以开除学籍的范围。与原来只有受到刑法制裁和劳动教养的学生才能开除学籍相比,这个规定明确赋予了高中学校开除学籍的权利。

“申诉”部分

学生或家长可向学校、教委申诉

新版《办法》中最大的亮点莫过于新增“申诉”部分。根据规定,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学生所在班级的班主任、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的专家参加。

学校将处分决定书在3日内送达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学生或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决定,送达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所属区教委提出书面申诉。学校所属区教委应当进行审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学生申诉答复意见书。

声音

贯彻现代学校要求

北京市第十八中学校长管杰认为,“申诉制度”强化了学生权利救济,完善了校、区两级学生申诉通道,制定了明确的申诉流程,并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做出了相对明确的规定。

这些规定体现和贯彻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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