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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曾被精神病

发布时间:2020-07-13 15:44:28 阅读: 来源:电子线厂家

近日,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布《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和《精神卫生法(草案)》,向社会征求修改意见。此前广受舆论关注的五名“被精神病”受害人彭宝泉、徐武、陈国明、高作喜和周铭德,联合致信全国人大法工委,呼吁《民事诉讼法》专家关注《精神卫生法》中的无行为能力认定程序与监护权问题,建议增加保障精神残障者自主委托代理人的权利。同时认为,精神卫生法应当和民事诉讼法相衔接,应对非自愿住院患者提供司法保护。

记者分别电话采访五位曾经“被精神病”者了解,此建议信11月14日,已从湖北、福建、上海、内蒙古,分别由五位受害人亲手签字,用特快专递形式寄往全国人大。而此举正是他们共通的意愿,希望两部法律在征求意见时,能听听他们身为当事人的真实感受和建议。

建议信发起人彭宝泉表示,根据网上的征集意见指引,我们五人会一人寄两封,一份标明为“精神卫生法草案征集意见”,一份则为“《民事诉讼法》修订草案征集意见”。建议信包含着我们共同的愿望,就是希望公民不要随便“被代表”。

建议修改监护制度,增加自主委托权条款

“一位法官曾说,一个人一旦被鉴定为精神病,他即使不承认,发言权也会受限,被他人采信的几率也很小”,2010年4月因为拍照被送进精神病院的彭宝泉认为,这也是被精神病者面临的最大难题,说话不被相信。五位“被精神病”受害人从自身的经历和感受出发,建议对民诉法第57条进行修改,增加“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可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在有需要的时候,有权获得监护人的协助”。

建议信中提及,为了保持《民事诉讼法》和《精神卫生法》的一致性,使得两部法律在此领域的规定能够互相衔接。在《精神卫生法(草案)》中应当增加“非自愿住院治疗人员自主委托代理人的规定”,确认非自愿住院人员有权自主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司法鉴定等相关事务,目的同样是防止强制收治制度被滥用。

他们为何只对此点发表意见?建议信中说,“我们也深刻地知道,无论我们是否有病,一旦被投入精神病院,就事事被代表,毫无自主权,最后导致有口不能言,有脚不能走,有手也无法摘掉紧紧扣在我们头上的‘精神病帽子’。我们最想要的,就是选择可信的人代替我们说话,保障我们的话语权。”

自主委托代理人应自主诉权 修补制度漏洞

谈到此次联名建言,彭宝泉说,“这样做不仅为了自己,也是为了社会。只有好的法律,才能保障我们受害者的权利。”

“他们都曾经被视为‘无行为能力人’,都曾经‘被监护’,这也是为什么说他们是‘被精神病’者”, 曾担任徐武维权律师的黄雪涛告诉记者,“他们没有经过特别程序的宣告,甚至没有程序可走,没有机会推翻‘被监护’的法律状态。精神卫生立法,没有解决这个困局,他们身上经历的事情,将固化成为国家立法,危害每一位公民”。

现行监护制度存在明显漏洞,“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权益时有发生。而被监护其实无需任何程序,可以轻易发生。建议信举例指出,如深圳女子邹宜均在2006年因家庭冲突被母亲与兄长委托他人以绑架方式送入精神病院;福建金店老板陈国明,因家庭财产纠纷,被妻子下迷药后绑往精神病院。另一方面,真正的精神障碍者,却因得不到有效的监护,而成为被遗弃的对象。

同样因房产纠纷,被母亲强送精神病院的江苏南通朱金红,其不同之处在于,一个被送精神病院的人,委托律师保障自身权益,并获得了法庭的认可。

建议信提出中国毫无保留加入《残疾人权利公约》,联合国《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相关文件也规定,包括精神疾病患者在内的残疾人有获得司法保护的权利,有权选择和指定一名律师代表患者的利益,包括代表其申诉或者上诉。自主委托代理人,体现了国际公约的精神。

彭宝泉表示,委托代理人,关键在于能够选择自己信任的人。他指出,“假如被困医院的时候,我们能委托自己信任的人作为代理人,医院接受这种委托关系,院方有机会聆听我们,或者我们自行委托的代理人的陈述,发生在我们身上的悲剧,可以降至最低程度。我们深切感受到,自行委托代理人,是防止不当收治,保障非自愿住院者权益最有效,且切实可行的方法”。

关于委托代理人的重要性,北京大学医学人文研究院副教授刘瑞爽指出,“在被诊断为精神病并需要强制医疗时,当事人的自知力已经被否定,他自己辩护的话有谁能够完全相信呢?在当事人的人身自由被限制时,他又怎么能够上下奔走维护权益呢?在法律、医学知识都缺乏的情况下,当事人为了自己的自由,聘请有专业知识的人替他说话,难道不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吗?”

“精神病非自愿收治的制度漏洞依然很多,精神卫生法出台后,依然会出现拥有较完整社会功能的成年公民被精神科医疗界认为无行为能力,这种认定,没有司法程序要求。而且短期内估计也不可能彻底统一医学标准与法律标准之间的差距。”黄雪涛律师因此指出,确保非自愿住院人士自主委托代理人的权利,不受限制,绝对必要。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研究院医学伦理与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岳指出,“精神病的诊断主要依靠的是病人家属的主观陈述和医生的观察,而在我国现有的体制下,医院和家属之间是存在共同利益的,一旦家属虚构了病情,首先医生无从判断,疑似重症精神病患者的权益就得不到保障。

所以,首先应从经济角度给精神病院以制度保证,其次必须将司法程序纳入精神卫生领域,对长时间医学观察、强制隔离和治疗应当接受法院的审查和监督,不妨可以开设专门法庭。”

按照现在的程序,无论是否有病,一旦被投入精神病院,谁送你去精神病院,谁就是你的监护人,没有正当程序,没有利益冲突排除。深圳公益组织衡平机构研究员刘佳佳认为,如果住院者想讨个公道,就要通过送治人实现。这就是民诉法57条制造的“乌龙”,而且这也同样适用于未成年人、一部分残疾人。这条不足两行字的条款当前亟需做出相应的修改完善。

新闻背景:五人皆有非自愿住院治疗经历

在“被精神病”者中,彭宝泉、徐武、陈国明、高作喜和周铭德都有着惊人相似的背景经历:他们均是未经本人同意被强送精神病院,接受住院治疗,被视为无行为能力人,被监护,被代表。

陈国明是福建邵武一家金店老板,十几年的辛苦经营累积了近八百万财产,然而,在2011年2月的一个晚上,他被妻子下迷药,醒来之后,人已经在精神病院。住院第三天,他的五百多万财产被妻子变卖转移。近两个月后,医院对他做出“无精神病性症状”的诊断。陈多次要求出院,却因医院把陈妻视为监护人,仍然拒绝他出院。最后,即使陈国明出院了,想控告妻子非法拘禁,也仍然未能获得立案。

武汉的徐武,非自愿住院四年,两度出逃,原因只是为了在缺乏司法救济的情况下,能够自我救济。2011年4月,他模仿电影里的手法,用床单绞开窗户铁栅栏的手法,成功逃离关了他四年的精神病院,跑到广州寻找医生的验证和媒体的帮助,却又在众目睽睽下,被武汉警方当众带走,引起舆论哗然。

2007年12月,内蒙古民警高作喜在公安分局值班室,被6个人“包围”,其中4人是民警。听到一声“开始吧”,高作喜被针扎昏迷,之后就已经在精神病院。

周铭德,是上海市嘉定区居民,因母亲被误诊引发医疗纠纷,上访多年。2009年3月,周铭德在北京上访时,被截访者棍棒打昏、绳索捆绑后,送进上海精神卫生中心。当晚被注射镇定剂等多种药物,并一直被强制注射至出院。

2010年4月9日,湖北十堰市建行营业部的内退员工彭宝泉,以网友身份拍摄了几张群众上访的照片后,被送进派出所,并在10日凌晨两点被派出所送进当地的茅箭精神病医院,而家属竟被蒙在鼓里。 被强送进精神病医院,彭宝泉不是第一个,也不可能是最后一个。(记者 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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